一般来说,可以签订一份周期为3年的合同,也可以采取一年一签的方式。需要注意的是“一次采购三年使用”的采购周期必须限制在三年内,第四年起应当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“一次采购三年使用”可以作为一种权力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。该事项对供应商投标报价通常会产生影响。不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,到了合同签订环节再约定合同签约期限的事项,对其他供应商来说是不公平的,而且也会导致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。有的项目是在采购文件中明确“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有效期三年”。但更多的采购文件则这样规定: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。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、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签合同的办法。
相对来说,后者更好一些(一年一签)。这既可以提高效率,又可以与预算的年度编报特点相适应,还可以给采购人获得高质量服务提供保障。对于“一次采三年用”的服务项目,不应该让供应商手里拿着三年的合同“高枕无忧”。采购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一年政府采购合同后,可以将是否继续签订第二年、第三年的服务合同与合同的绩效目标挂钩,视供应商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约而决定,激励供应商依法履约并提供高服务质量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供应商诚信履约起到促进作用。
对于此类服务项目,还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预算无法保障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事先约定。如预算没有获得批复,采购人可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约定终止采购合同。在实际操作中,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事先就在采购文件进行了这样的约定:一年合同期满但采购人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,则经采购人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后,合同到期终止,不再顺延。
值得注意的是,“一次采三年用”的服务项目续签合同时,价格能不能变动,也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。据了解,目前,有不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在采购文件中事先作出了类似约定:每年合同期满后,采购人根据相关政策以及中标人服务质量与中标人续签下一年合同,但中标单价不予调整。详细